扬子晚报网讯(通讯员叶翌晨记者於苏云)抱着急切的心情去学车,满怀希望的学了个开头,再去学习的时候发现驾校不见了,这是何等的荒唐!近日,昆山法院花桥法庭就判决了一个这样的案件。

市民小王说,去年,他在花桥与一自称驾校教练的吴某签订了一份驾驶员培训合同,该合同甲方为昆山某驾校,合同约定由该驾校为他提供培训服务,并加盖了该驾校驾驶员培训学校的公章,签约后小王分两次支付了培训费5300元给吴教练。

在科目一考试过后由于工作繁忙等原因,小王很长一段时间没去驾校接受培训,谁知等他再去该驾校找吴教练时,发现已人去楼空,于是他马上电话联系了吴教练。吴教练表示驾校已经搬迁至安徽,他们可以安排小王去安徽继续学车考试。小王深感去外地学习考试不方便,就要求吴教练退款,然而吴教练让他自行联系安徽的驾校之后便再也联系不上了。无奈的小王只能起诉到法院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小王与吴教练签订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系双方的意思表示,现小王仅在吴教练的培训下通过驾驶员科目一的培训,合同目的并未实现,可以要求解除该合同且要求吴教练退款,由于吴教练收取培训费的系其个人行为,且无论是该合同中注明的甲方昆山某驾校还是盖章的某驾校驾驶员培训学校均无登记信息,故退款的主体系在合同中签名并实际收款的吴教练。关于退款的数额,由于庭审中小王自己认可在吴教练的培训下已进行了科目一的考试,且吴教练陈述可以转向安徽考试,小王因学车地点等原因不愿前往,故本院综合认定退款为2500元。

对此,法官表示,驾校与学员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培训服务合同关系,学员选择就近在某培训点报名培训,一定程度上就是选择了合同履行地,驾校如果因自身原因单方变更合同履行地,属于对合同的重大变更情形,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学员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驾校应当退款。提醒广大要学车的市民们,一定要到正规驾校报名点报名,缴费不要交给教练个人,最好让教练带着去驾校财务部缴费,缴费后要保留好盖驾校章的收据,一定要签订学车合同,莫要贪小便宜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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